当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时,他们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以下是对这些待遇的详细解析: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 支付标准:
-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定义: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保留劳动关系与伤残津贴
-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伤残津贴支付条件:若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支付标准: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 最低保障: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社会保险费缴纳: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为伤残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况下)
- 支付条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支付主体: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支付目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帮助支付后续可能的工伤医疗费用。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于帮助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职工重新就业或弥补经济损失。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制度实际情况来规定。例如,在某些地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能为24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为3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能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其他费用
-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确定相应护理费支付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五级和六级伤残的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享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些待遇旨在补偿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和生活困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得到满足,并促进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