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中一般不可以直接指定提审,但可以提出相关请求并说明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再审申请书的性质与目的
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文书,其核心目的是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审程序的启动需由法院依法审查决定,而非由当事人直接指定审查方式(如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的启动主体与程序
提审是指上级法院直接提走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审查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提审的决定权在上级法院,当事人无权直接要求提审,只能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案件符合提审条件的理由(如案件存在重大影响、下级法院审理可能不公等),供法院参考。
再审申请书中的合理表述方式
虽然不能直接“指定”提审,但当事人可以在再审申请书中:
实务建议
总结:再审申请书不能直接“指定”提审,但可通过充分论证提审的必要性,影响法院对审查方式的选择。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