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州入职时签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能否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在杭州入职时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可以。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协议有效且无其他违法情形时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放弃社保,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然而,仅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若用人单位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单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未缴纳社保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除非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2. 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实际上未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过错与未缴社保共同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 若用人单位除了未缴纳社保外,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违法调岗降薪等,且这些行为与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共同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而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就其他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例如,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同时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能需要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拖欠工资及加付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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