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案件中建设单位如何认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在“未验先投”案件中,建设单位的认定主要基于其是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及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建设单位如何认定的详细解释:

一、“未验先投”的定义

“未验先投”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的认定情形

在“未验先投”案件中,建设单位可能涉及以下四种违法情形,这些情形均可作为认定建设单位存在“未验先投”行为的依据:

  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便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单位虽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便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3.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但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单位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了验收,但验收结果不合格,仍然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但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使验收通过,然后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法律适用与处罚

  • 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行为的建设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 如果“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并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根据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的基本规则,应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

四、建议与措施

  •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 在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 如发现存在“未验先投”行为,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综上所述,在“未验先投”案件中,建设单位的认定主要基于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及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环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