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机构超过24%的利率,借款人通常无权直接要求返还。不过,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院不会要求出借人退还;如果未支付,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原则上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法律精神有相通之处,但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可能有所不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如果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高于本金的24%,借款人可以以这些费用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金融机构诉求的息费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通常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进行计算。
简而言之,对于金融机构超过24%的利率,借款人并不能直接要求返还,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主张的过高息费进行调整。如果借款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