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是有效的吗-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有效的情况

  1. 意思表示真实:

    • 劳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条款,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例如,双方在平等、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确定某一事项并明确写入合同,这样的条款就是有效的。
  2. 内容合法合规:

    • 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比如,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不能严重违反劳动工时制度。如果约定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等条款,这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符合公序良俗:

    • 约定事项应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不能包含违背伦理道德或歧视性的条款。例如,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时限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4.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并允许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无效的情况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如果约定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等,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2. 显失公平:

    • 如果约定事项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严重损害其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例如,约定劳动者因工作失误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远远超出其过错程度和承受能力,这样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

    • 如果一方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约定,或者是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而达成的约定,该约定可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比如,用人单位以威胁劳动者失去工作为由,迫使其签订放弃加班工资的约定,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签订形式:

    • 其他约定条款通常与劳动合同一起签字确认,确保其成为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单独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应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内容审查:

    •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其内容,特别是其他约定条款,确保合法、合规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3. 争议处理:

    •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及其其他约定条款均可作为有效证据。因此,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及附件,以备不时之需。

举例说明: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是有效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内容合法,即违约金数额合理且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涉及培训的话);三是符合公序良俗,即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意思表示真实,并避免包含无效约定,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