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误工费参照表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需分情况讨论:
若参照表由保险公司单方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且重复使用,则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保险公司的误工费参照表具有以下特征,则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
若参照表经双方协商确定或允许投保人修改,则不属于格式条款
若保险公司在制定误工费参照表时,允许投保人参与协商或修改条款内容(例如,投保人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标准),则该参照表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未协商性”特征,不属于格式条款。此时,条款效力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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