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驳回起诉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驳回起诉,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 不予立案处理:

    • 情形:公安机关在审查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 程序:公安机关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 撤销案件处理:

    • 情形:在立案后,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例如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等,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程序:公安机关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通知原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 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

    • 情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仍有侦查必要,可能会决定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
    • 程序:公安机关会进一步收集证据,完善案件材料,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 情形:如果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会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 程序:公安机关会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疑问或不满,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