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里没约定支付方式,是否可以开银承(银行承兑汇票)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双方对支付方式未达成补充协议,但一方已实际接受银承且无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双方此前交易中曾使用银承且无争议,或行业惯例普遍接受银承作为支付方式,则开具银承可能被认定为符合交易习惯,具有合法性。但需注意,若对方明确拒绝接受银承(如书面提出异议),则强行开具可能构成违约。
若双方对支付方式存在争议且无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可循
此时需回归合同目的及履行可能性判断。若银承的开具(如出票人资信良好、承兑行信誉可靠)能确保收款方最终实现债权,且不增加其额外负担(如贴现成本、到期风险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支付方式;反之,若银承的承兑行存在信用风险、期限过长导致收款方资金周转困难,或双方对“支付”的理解存在分歧(如一方认为“支付”需为现金或即时到账方式),则开具银承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实务建议
总结:合同未约定支付方式时,开具银承的合法性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是否存在,以及银承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并优先通过协商补充约定明确支付方式。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