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若仍需康复治疗,能否向单位主张伙食费、护理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康复治疗与工伤直接相关,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期满后若工伤部位仍需康复治疗(如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治疗期,则在此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承担。
若康复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联,或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若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自行选择与工伤无关的康复治疗(如中医调理、非必要理疗等),或未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治疗,则单位通常无需承担伙食费、护理费。此时费用可能需职工自行承担,或通过商业保险、医保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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