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和老公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小三”,开庭时老公不出庭,法院可能会按以下情况处理:
若案件属于必须到庭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若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如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或法院认为必须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如涉及财产分割细节、感情破裂证据等),法院可能通过传票强制要求您老公出庭。若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实践中较少用),或按撤诉处理(若您老公是必要共同原告)。
若案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类型
若案件不涉及身份关系核心争议(如单纯要求返还财产),且您老公已提交书面意见或授权您全权代理,法院可能允许您单独出庭。但需注意:
若您老公未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可能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判决结果可能仅基于您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若财产分割等诉求涉及您老公权益,其缺席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全面查清事实,进而影响判决公平性。
建议:
若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案件具体诉求、证据情况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