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地域管辖有异议:
- 当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而应由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的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与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不一致,且当事人认为应由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级别管辖有异议:
-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级别管辖,而应由更高或更低级别的法院管辖时,同样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重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实际受理案件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 特别说明:虽然级别管辖异议在实践中相对较少,但法律并未排除当事人提出此类异议的权利。不过,具体能否提出及如何处理,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内部规定来判断。
对专属管辖有异议: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或者认为专属管辖的法院选择不当,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空间相对较小。
- 示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或者认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选择不当,可以尝试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他特殊情形:
-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案件受理法院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情形,或者案件受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如利益关联、地域回避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审查。
- 提出方式: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 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将裁定驳回。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异议的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