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兄弟二人都是特困人员是否可以互相做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特困人员的定义及其救助供养的相关政策。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特困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对于特困人员,政府会提供相应的救助供养服务,包括确定监护人等。
接下来,我们分析监护人的确定原则。在确定特困人员的监护人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如果近亲属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也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需要经过相关程序的确认,比如通过法院指定。同时,政策也明确规定了不能将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无劳动能力人员确定为监护人,这是为了确保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现在,我们回到具体问题上来。如果兄弟二人都是特困人员,那么他们可能都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互相作为监护人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他们自身都是特困人员,可能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来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政策也倾向于避免将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确定为监护人,以确保监护的有效性。
因此,虽然从法律上讲,并没有明确禁止特困人员之间互相作为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并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更好的做法可能是通过相关程序,如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来寻找一个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或者组织。这样既可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也可以避免因为监护人自身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兄弟二人都是特困人员时,互相作为监护人可能并不是最佳选择。建议通过合法程序寻找更适合的监护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