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年底恢复执行再终本是否算结案率”的问题,这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及其与结案率的关系,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本”的含义。在执行程序中,“终本”是指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完结,而是处于一种“休息”状态,等待新的执行线索或条件出现。
接下来,我们探讨“终本”与结案率的关系。结案率通常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法院已经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数量与同期受理案件数量的比例。而“终本”案件,虽然暂时终结了执行程序,但并未真正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义务并未免除。因此,在统计结案率时,“终本”案件通常不被计入已执行完毕的案件中。
现在,针对您提到的“年底恢复执行再终本”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年底前被恢复执行,但经过再次查控后,仍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那么法院可能会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情况下,虽然案件在年底前被“恢复执行”了,但由于最终仍然“终本”,所以在统计年底的结案率时,该案件通常不会被计入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终本”并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法院也会定期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将及时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年底恢复执行再终本的案件,在统计结案率时通常不被计入已执行完毕的案件中。但请放心,法院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和执行并未停止,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条件成熟,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