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不予处理要告知吗-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对于依申请公开但不予处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且需要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详细解释与法律依据:

  1. 告知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或者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
  2. 说明理由:

    • 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同时,必须清晰、准确地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这通常包括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解释为何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
    • 如果不予公开的决定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还需要说明已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以及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可以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 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

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实际案例:假设某人申请公开某政府部门的内部会议记录,但该部门认为这些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答复,明确告知会议记录不予公开,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

  • 操作建议:作为申请人,如果你收到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首先应当仔细阅读答复内容,了解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如果你认为该理由不充分或者存在疑问,可以进一步与行政机关沟通,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解释或者依据。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考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当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作为申请人,你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