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老人因门店拖地导致门外地面湿滑而摔骨折,门店是否需赔偿及赔偿方式,需根据门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判定,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门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认定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门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及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如果门店在拖地后,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地面湿滑,小心摔倒”等,也没有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及时擦干地面、铺设防滑垫等,那么就可以认定门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赔偿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门店需要对老人因摔骨折而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即老人因治疗骨折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护理费,如果老人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那么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应由门店承担;交通费,老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营养费,根据老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老人的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门店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老人因骨折导致误工,还应赔偿误工费,不过对于老人,如果已经退休且没有其他工作收入,一般不存在误工费赔偿,但如果有返聘等情况有实际收入减少的,可主张赔偿。
门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 责任认定依据:如果门店在拖地后,及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采取了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安排专人在湿滑区域提醒过往行人等,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老人在看到警示标志后,仍然不顾危险快速通过或者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摔倒骨折,那么门店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例如,老人明知地面湿滑,却故意奔跑,这种情况下老人自身对摔倒骨折存在较大过错。
- 责任分担: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如果老人存在较大过错,门店可能只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比如,门店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且采取了防范措施,老人因自身疏忽摔倒,法院可能会判定老人承担80%的责任,门店承担20%的责任,门店只需按照这个比例对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若对赔偿事宜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