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削弱了党组织的集体决策能力,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权力滥用等不良后果。因此,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应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进行纪律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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