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由主张工程款的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由主张工程款的原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则主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工程造价争议中,原告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自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变更事实。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的变更往往与合同内容的变更紧密相关。因此,原告若主张工程造价增加,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且该变更与工程造价的增加有直接关联。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工程造价争议中,若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原告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可能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其主张的工程造价。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或预交鉴定费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

在主张工程造价时,原告需围绕以下方面举证:

  1. 工程量增加的客观事实:

    • 提供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等书面证据,证明工程量确实发生了增加。
    • 若无书面文件,可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照片视频等辅助证据,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 工程量增加的合理性:

    • 证明增加部分符合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例如,提供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文件。
    • 说明增加内容与原工程的关联性,即增加部分是否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或与原工程有直接联系。
  3. 价款计算依据:

    • 明确新增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如合同约定单价、市场价等。
    • 提供费用明细表及计算过程,确保价款计算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 若原告无法完成举证义务,即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能认定其主张不成立,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 例如,若原告仅口头主张工程量增加而缺乏书面证据支持,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主张。

四、实务建议

  1. 完善合同管理: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更的确认程序及计价方式,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 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及时签署变更文件,确保变更事实得到书面确认。
  2. 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 及时收集并保存设计变更、签证单等书面证据,为后续举证提供有力支持。
    • 定期与发包人核对工程量,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确保双方对工程量有共同的认识。
  3. 争议解决策略:

    • 若发生纠纷,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工程量,确保价款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通过调解或诉讼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由主张工程款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需围绕工程量增加的客观事实、合理性以及价款计算依据等方面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主张工程造价时,原告应充分准备证据,确保举证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