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应予驳回和予以驳回的区别-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应予驳回”与“二审判决予以驳回”在法律语境中,核心区别在于表述的严谨性和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但实质法律效果通常一致。以下从法律术语规范、实质效果、程序意义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术语规范角度

  • “应予驳回”:是法律文书中的规范表述,强调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的法定义务,体现司法裁判的被动性与中立性。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原第170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此处“判决驳回”即“应予驳回”的规范表达。
  • “予以驳回”:虽在实质效果上与“应予驳回”相同,但表述更口语化,常见于非正式法律文件或日常交流中。严格来说,法律文书应优先使用“应予驳回”以体现权威性。

2. 实质法律效果角度

  • 二审驳回的后果:无论表述为“应予驳回”还是“予以驳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即生效,当事人需履行判决义务。若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当事人可通过再审程序申请救济,但二审驳回本身不直接涉及再审审查。
  • 例外情形:若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上诉”而非“判决驳回上诉”结案(如程序性事项),则一审判决可能不立即生效,需等待裁定书送达后确定效力。但此情形与表述方式无关,仅取决于案件性质。

3. 程序意义角度

  • “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区分:
    • 判决驳回:适用于实体问题(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无误,以判决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定驳回:适用于程序问题(如超过上诉期、缺乏上诉权),二审法院以裁定形式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可能因程序瑕疵而未生效。
  • 表述与程序类型的关联:无论使用“应予”还是“予以”,均需结合程序类型(判决/裁定)判断法律效果。例如,“裁定应予驳回”与“裁定予以驳回”在程序上无本质差异,均指向程序性驳回。

实务建议

  1. 关注法律文书类型:若收到二审文书,优先确认是“判决”还是“裁定”,而非纠结“应予”或“予以”的表述。
  2. 及时行使救济权利:若二审被驳回,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3. 规范法律文书写作:若需撰写法律文件(如上诉状、答辩状),建议使用“应予驳回”等规范术语,以增强文书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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