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送货单仅盖公章未签字,但条款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该送货单不一定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同生效条款的字面解释角度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的表述,存在两种理解方式:
从公章的法律效力角度
公章是法人或组织对外表示意思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从交易习惯和实际履行角度
若双方在交易中长期接受仅盖公章的送货单,且买方已实际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生效条款,送货单仍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建议
总结:仅盖公章未签字的送货单是否有效,需结合合同条款解释、公章真实性、交易习惯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您涉及具体纠纷,可提供更多细节(如合同全文、公章加盖人员身份等),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