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受雇单位进行汇缴可以吗-彭国军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劳动纠纷

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受雇单位进行汇算清缴,但存在特殊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常规情况:不允许双重汇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由支付方(即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次年3-6月需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或委托单位代办)。法律明确要求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存在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需在汇算时合并计算收入、扣除及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

  2. 特殊例外:临时兼职或非全日制用工
    若纳税人在两处单位均取得工资薪金(如主职+兼职),或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两处单位均需按月预扣预缴个税,但纳税人仍需在次年汇算时自行合并计算全年收入。此时:

  • 两处单位无需分别汇缴,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线下渠道自行申报;
  • 若预扣预缴税款超过实际应纳税额,可申请退税;若不足,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若逾期)。
    操作建议:保留两处单位的收入证明、扣除凭证(如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时准确填报“工资薪金”栏次,系统会自动计算差额。
  1. 风险警示:避免重复申报或隐瞒收入
    若纳税人试图通过两处单位分别汇缴以少缴税款(如虚构扣除项目、隐瞒收入),可能面临:
  • 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合规建议:如实申报全部收入,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合法政策减税。

总结:两处受雇单位可分别预扣预缴个税,但纳税人需自行合并汇算;禁止通过双重汇缴逃避纳税义务。如有复杂情况(如跨境收入、股权激励),建议提供具体信息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