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十六条,这一数字是不包含附录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广泛的法律基础。
劳动保护措施: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旨在预防和减少劳动中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特殊生理时期保护: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规定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也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相应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
性骚扰预防: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体现了对女职工人格尊严的保护。
监督与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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