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涉及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但物业合同内容本身通常无需全体业主逐项表决通过,仅在特定重大事项时需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物业合同内容一般无需全体业主逐项表决
物业合同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内容(如服务标准、费用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需全体业主逐项表决。但合同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仅限重大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其中与物业合同直接相关的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即更换物业公司需按上述程序表决,但合同具体条款(如服务内容、费用等)通常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后签订,无需全体业主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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