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合同新增规定-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房产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物业合同的新增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要点: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即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1. 对业主的约束力: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业主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仍然应当交纳物业费。
  2. 对物业服务人的约束力:

    •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1.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
    • 定期向业主或业委会公开相关服务信息。
    • 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 业主的义务:

    • 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 在发生可能影响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和相应的配合义务。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与更换物业服务人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委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 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新增规定

  1. 公共收益的处理: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2. 原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 《民法典》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如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新增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领域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物业服务人的行为。如果您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