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先立与后立哪个有效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以及立遗嘱的时间,同时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是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如果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此外,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和李某在2020年4月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名下的房屋待百年后全归王二。但后来,由于王二对父母的态度转变,王某和李某在2021年2月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子待百年后都归王大及王大的子女所有,只留了10万现金给王二。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王二的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立的,但在民法典施行后,王某和李某又立了新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最终还是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房屋应当归王大,而10万现金则归王二。
所以,针对您的问题,“遗嘱先立与后立哪个有效”,答案是: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遗嘱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并且在必要时及时更新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