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 对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吗-孟令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侵权纠纷

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因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就对其举报不予受理,但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可以不予受理。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原则和规定角度

  • 平等对待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其举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受理。职业打假人虽然以打假获取利益为目的,但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举报权利。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只要举报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等,就应当予以受理。
  • 维护市场秩序目的: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发现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促使商家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如果仅仅因为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就不予受理,可能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不予受理的特定情形角度

  •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如果职业打假人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受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那么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例如,职业打假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由于税务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告知举报人向税务部门反映,对该举报不予受理。
  • 举报事项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或证据:当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没有提供任何能够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或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真实、不合法、不相关时,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比如,职业打假人仅凭主观猜测举报某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但没有提供任何购买凭证、商品鉴定报告等证据,受理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证据,若其无法补充,则可不予受理。
  • 举报事项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如果对于职业打假人举报的事项,相关部门已经作出过处理决定,或者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且举报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或证据,那么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例如,职业打假人之前已经就某商家的虚假宣传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罚决定,之后该职业打假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举报,且没有新的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从实际操作和应对角度

  • 对受理部门的要求:受理部门在面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不能主观臆断地以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受理。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举报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 对职业打假人的引导:虽然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恶意举报、滥用举报权利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理性地进行举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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