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诈骗案中,开药的人并不一定就是从犯,这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和行为性质。
以您提供的案例“陈某美、陈某英、孙某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陈某美和陈某英不仅收购药品,还指使、授意参保人员利用医保卡多开、虚开药品,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医保基金的损失,他们因此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主犯或共犯。而在这个案例中,那些被指使、授意去开药的参保人员,如果他们只是按照指示行事,并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他们可能并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可能被视为从犯。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还需要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如果开药的人本身就参与了诈骗的策划或组织,或者他们明知是诈骗行为而积极参与,那么他们就可能被视为诈骗罪的主犯或共犯。此外,如果开药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比如只是按照他人的指示去开药,并未参与其他犯罪环节,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从犯。
总的来说,在医保诈骗案中,开药的人的角色和性质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据他们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和行为性质来判断。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开药的人就是从犯,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