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没有结算书,施工方起诉甲方的情况下,若需进行工程价款鉴定,一般应由施工方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施工方角度
施工方作为原告,其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证明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在没有结算书的情况下,施工方往往难以直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此时,施工方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通常会主动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的价款进行评估和鉴定,从而为法院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例如,施工方可以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资料,并申请鉴定机构根据这些资料以及现场勘查等情况,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从甲方角度
虽然甲方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提出鉴定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甲方也可能会提出。比如,甲方认为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过高,存在虚报、夸大等情况,为了反驳施工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方可能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程款数额。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甲方提出鉴定申请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从法院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工程价款鉴定结论为依据,而当事人又未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例如,当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严重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同时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工程价款数额时,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公正审判,可能会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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