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约定时,股权比例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章程已明确约定出资与股权比例的对应关系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若某股东未足额出资或出资形式不符合约定(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评估作价),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或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股权比例原则上仍按章程约定执行,但未出资股东可能面临以下限制:
若章程未明确约定出资与股权比例的对应关系
此时需结合股东协议、实际出资情况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若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股东或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35条要求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此时,股权比例可能因出资返还而恢复至约定状态,但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如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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