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同时入职两家公司时,年休假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劳动者与两家公司均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年休假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若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上午在A公司工作、下午在B公司工作),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导致其中一份劳动合同被解除。此时,年休假计算需以实际存续的劳动关系为准,且需先解决劳动关系合法性问题。
若劳动者与一家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家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兼职)不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此年休假仅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例如,劳动者在A公司全日制工作,同时在B公司兼职,其年休假天数由A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确定(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若劳动者与两家公司均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无需计算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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