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医疗期是否需要劳动部门批准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地区规定以及职工所患疾病的类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期的设定原本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般疾病,医疗期的长短通常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情况则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这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那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职工希望延长医疗期,确实需要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
不过,也需要注意到,不同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执行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有些地区可能明确规定,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一定时长(如24个月),而无需额外申请延长。但这样的规定并不普遍,且可能因地区而异。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建议参考那些已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广东和浙江)的做法,即仍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医疗期,并在需要延长时,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总结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希望延长医疗期,是需要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的。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职工在申请延长医疗期前,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