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电话 短信骚扰 且骚扰人被行政处罚过 是否可以以寻衅滋事论-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刑事辩护

结论:被多次电话、短信骚扰,且骚扰人已被行政处罚过,是否可以以寻衅滋事论,需结合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多次电话、短信骚扰,若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若情节恶劣,如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行为对象:不特定的人或财物。
  2. 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3. 情节要求: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二、多次电话、短信骚扰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1. 一般情况:

    • 单纯的多次电话、短信骚扰,若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未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这种情况下,骚扰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恶劣的情况:

    • 若多次电话、短信骚扰行为情节恶劣,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例如,骚扰人长期、频繁地通过电话、短信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恐吓,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甚至产生自杀念头或行为,这种情况下,骚扰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骚扰人已被行政处罚过,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们之间并不互相排斥。
  • 如果骚扰人的行为在行政处罚后仍然持续,且情节更加恶劣,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其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

  • 保留证据:如果您或他人正遭受此类骚扰,建议保留好所有相关的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及时报案:如果骚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您的生活或工作,建议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咨询律师:如果您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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