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原德兰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现实危险的存在:

    • 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合法权益必须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之中,这种危险可以是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例如,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水或他人的持刀追杀,都构成了现实危险。
  2. 危险的紧迫性:

    •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尚未消除。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过去,那么就不存在紧急避险的问题。比如,在洪水即将到来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时,采取避险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洪水已经退去,再采取避险措施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3. 不得已的损害:

    • 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只能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这意味着避险行为必须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没有其他更合理或可行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例如,为了救助被困在火灾中的他人,不得不破坏一扇窗户进入房间,这种损害是不得已的。
  4. 避险意识:

    • 行为人必须具有避险的意图,即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采取避险行为,而非故意引起危险后借口避险侵犯他人权益。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造成损害,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5. 必要限度内的行为:

    •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核心要件之一,也是判断避险行为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超过了所避免的损害,那么就构成了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为了救助一个人而牺牲了多个人,这种避险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特定责任人员的限制: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医生等),他们因职责所在,有义务面对并排除一定的危险,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履行职责。例如,警察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仅为了自己的安全而逃避抓捕任务。

  • 避险过当的法律责任:如果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行为的紧急性和必要性,法律允许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过度损害行为的制约和惩罚。

  •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原则上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若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没有不当,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驾驶汽车行驶在山区公路上,突然遇到前方山体滑坡,道路被阻断。此时,如果继续前行将面临生命危险,而旁边是农田且无人看管。为了避险,该人不得不驾车驶入农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农作物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该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紧急避险,因为他是在面临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时,出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目的,不得已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农田的农作物),且该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自己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实危险的存在、危险的紧迫性、不得已的损害、避险意识和必要限度内的行为。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把握这些构成要件和必要限度,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