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是什么-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公司事务

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主要围绕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展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源头规范原则: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审查评估。这一原则旨在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确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2. 全面审查原则:

    • 审查范围广泛,涵盖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一原则确保了审查的全面性和无遗漏,有效防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3. 标准明确原则:

    • 公平竞争审查依据明确的四大审查标准进行,即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具体、可操作,为审查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例如,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要求防止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要求确保各类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顺畅流动。
  4. 例外规定原则:

    •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国防建设,以及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时,虽然政策措施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仍可以出台实施。但这一原则也要求政策制定机关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并在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以确保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 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措施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还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这一原则确保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通过外部监督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强调了审查工作流程的严格性与步骤性,以及对意见征询规则、跨区域跨部门工作机制、保密条款等具体制度的细化。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整框架,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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