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借条且中间还过钱,并不直接等同于不构成诈骗,也不直接等同于构成诈骗。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借款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一、一般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正常的民间借贷:
-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因真实的资金需求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以确认借款事实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如经营不善、疾病等)暂时无法按时还款,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且一直承认债务并积极协商还款事宜,这通常被视为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 例子:甲因家庭变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后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还款,但甲一直承认债务并与乙协商还款计划,此时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还款行为表明还款意愿:
-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后按照约定或实际情况陆续归还部分款项,这表明其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与诈骗行为中常见的“无还款意愿”相悖。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
虚构借款用途或隐瞒真相:
- 若借款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关键信息,使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且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意愿,即使后来有还款行为(可能是为了稳住出借人或掩盖诈骗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
- 例子:丙谎称有高回报投资项目,向丁借款并出具借条。实际上,丙将借款用于赌博等挥霍行为,且从一开始就无还款计划。即使丙后来归还了部分款项,也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认定。
“拆东墙补西墙”式还款:
- 如果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偿还能力,而是通过不断骗取新的借款来偿还之前的债务,以维持诈骗行为不被发现,这种还款并非真正的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为了继续实施诈骗。
- 例子:王五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赵六的款项,后又骗取孙七的钱财用于偿还赵六。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诈骗,因为王五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真正偿还借款。
还款为稳住被害人或逃避还款责任:
- 借款人在诈骗得手后,为了避免被害人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可能会暂时归还少量款项以稳住被害人,或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还款行为只是诈骗手段的一部分。
三、综合判断与建议
- 综合判断: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时,需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表现(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能力)以及法律后果(是否给出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 建议:如果您或他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江海龙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判断。我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仅凭一两个表面现象就做出结论。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务必谨慎对待,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