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补偿工资包含当日上班工资,且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确定: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 补偿计算:若职工未休年休假且单位未支付相应补偿,则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因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故总补偿为300%)。例如,职工日工资为300元,未休5天年休假,则单位需支付300元×5天×200%=3000元额外补偿,加上正常工资1500元,总计4500元(相当于300元×5天×300%)。
特殊情形:
- 自愿加班:若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并正常工作,单位仍需按300%支付工资(含正常工资),除非职工书面放弃补偿权利。
- 离职情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建议:若单位未依法支付年休假补偿,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