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劳动合同签订后又签订岗位合同且聘用期为一年的,其期限计算及法律效果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岗位合同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若岗位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一年”未超出原劳动合同期限(例如原合同剩余期限≥1年),则岗位合同视为对原劳动合同中岗位、期限等条款的补充或变更,双方应按岗位合同履行至期满。此时,原劳动合同中与岗位合同冲突的条款(如原岗位、原期限)自动失效,但其他条款(如薪资、社保、解约条件等)仍有效,除非岗位合同另有约定。
岗位合同期限超出原劳动合同期限
若岗位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一年”超出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例如原合同剩余6个月,岗位合同约定1年),则岗位合同中超出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但期限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仍继续用工的,视为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此时,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到期后若继续用工,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岗位合同。
岗位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岗位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若岗位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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