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册员工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需根据具体统计口径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在册员工,但需分情况讨论:
从法律关系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人事档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均由派遣单位负责。因此,在法律层面,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的正式员工,通常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在册员工范围。
从统计口径角度
若企业统计“在册员工”时采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标准(即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则劳务派遣人员不包含在内;但若统计口径为实际用工人数(如劳动部门核查用工规模),则可能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计范围。此外,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中将长期派遣人员单独列项,与正式员工区分统计。
从特殊情形角度
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如工资由用工单位发放、档案由用工单位保管),且派遣期限较长(如超过6个月),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法律上仍不改变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计入在册员工需结合具体协议和地方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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