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柞蚕场承包中,以下几类人通常享有优先承包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柞蚕场作为农村土地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其承包权分配同样适用这一原则。若本集体成员参与承包,在承包方案、租金、承包期限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优先于非集体成员获得承包权。
原承包人或实际经营者
若柞蚕场此前已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承包经营,且承包合同到期或因政策调整需重新发包,原承包人在无重大违约行为(如长期拖欠承包费、破坏蚕场资源等)的前提下,通常享有优先续包权。这一原则基于《民法典》中“合同履行连续性”及农村土地承包“稳定现有承包关系”的政策导向,旨在保障实际经营者的合理预期和经营连续性。
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特定群体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乡村振兴、产业扶持等政策,对特定群体(如返乡创业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给予优先承包权。此类优先权需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为依据,且通常要求申请人同时满足“本集体成员”或“实际经营需求”等条件。例如,某省《柞蚕产业振兴条例》可能规定“返乡创业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柞蚕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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