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处罚吗-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公司事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无权直接对串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特定情形下可能参与联合执法或移送案件线索。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串标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处罚主体

串标(围标、串通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投标结果,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串标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归属于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依据如下: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对经营者实施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秩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但不直接管辖招标投标领域的串标行为。不过,若串标行为同时涉及虚假注册、伪造资质等违反《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对相关市场主体(如公司)的登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市场监管部门可能参与串标案件的两种情形

(1)联合执法或案件移送

若串标案件涉及多领域违法行为(如串标+商业贿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与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等联合执法,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接收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协助调查非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
示例:某公司通过伪造资质文件参与串标,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伪造公司印章、虚假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串标行为本身仍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

(2)反垄断执法权限(特定情形)

若串标行为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如投标人之间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则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但此类情形需严格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实践中较少见。

3. 法律建议

  • 对涉嫌串标的企业:需同时关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关联违法行为的审查,避免因多部门执法导致处罚叠加。
  • 对举报人/受害人:若发现串标行为,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若涉及虚假登记、商业贿赂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补充举报。
  • 对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若发现串标线索,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避免越权处罚。

总结: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不直接处罚串标行为,但可能因关联违法行为或反垄断执法介入。具体案件需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部门职责分工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公司法务或刑事辩护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