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刑事辩护
  1. 防卫过当

    • 结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 解释: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应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手段基本相当。例如,面对轻微的推搡或言语冲突,若直接使用致命暴力手段进行反击,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害,因此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假想防卫

    • 结论:由于主观认识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 解释: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例如,在夜晚行走时,误将身后的普通路人当作跟踪者并打伤,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由于不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则按过失犯罪处理;若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 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 结论: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分别称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
    • 解释: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例如,得知某人扬言要伤害自己,便提前将其打伤,这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则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攻击行为。如遭殴打后,对方已离开,却仍砸伤对方,这属于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因不法侵害未处于进行状态而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能构成故意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4. 相互斗殴

    • 结论: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相互斗殴。
    • 解释: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进行的互相攻击行为。例如,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互殴,双方的行为都是出于主动攻击对方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斗殴过程中,如果一方放弃斗殴并求饶、逃跑,而另一方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放弃斗殴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反击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5. 针对无关第三者的防卫行为

    • 结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针对无关第三者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解释:如果防卫行为错误地针对了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者,那么这种行为同样不具有正当性。例如,为躲避攻击而将无辜的路人拉来挡身,导致路人受伤,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6. 防卫挑拨行为

    • 结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解释: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机加害于对方。例如,故意辱骂他人,激怒对方攻击自己,然后趁机将对方打伤。这种行为是预谋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7.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

    • 结论:对于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
    • 解释: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嫌疑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反抗或防卫。如果嫌疑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实际上是对合法行为的反抗,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等犯罪。
  8.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丧失侵害能力后的防卫行为

    • 结论:如果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再实施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解释:当不法侵害者已无法继续实施侵害时,再进行防卫就失去了正当性。例如,在抢夺钱包的过程中,侵害人已放弃抢夺并转身离开,但防卫人仍捡起砖头将侵害人砸成重伤,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过度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或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