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手段有啥具体规定-陈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我国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明确要求。以下是对非法手段的具体规定及详细解释:

一、非法手段的具体规定

  1. 刑事诉讼领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解释的,也应排除。
  2. 民事诉讼领域: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法院不得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行政诉讼领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非法手段的具体类型

  1. 非法言词证据:

    • 包括通过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 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这类证据因严重侵犯人权、违背自愿原则,必须予以排除。
  2. 非法实物证据:

    • 如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例如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等,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也应予以排除。
    • 但对于某些“瑕疵证据”,如取证手续不规范但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可要求侦查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使用。
  3. 其他非法证据形式:

    • 如通过窃听、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以及通过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 保障人权:

    •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害,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维护司法公正:

    • 确保审判活动基于合法、真实的证据进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 促进法治建设:

    • 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也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警方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根据法律规定,这份供述应当被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为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违背了自愿原则,所得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总结与建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