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街道办编外人员合同到期后,街道办是否可以辞退该人员,需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
分析角度一:合同约定
合同到期终止:如果编外人员与街道办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且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即终止,街道办无需再承担继续雇佣的义务,此时可以视为“辞退”的一种合法形式,但更准确的表述是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续签或终止条件: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条件或终止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续签、街道办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等,那么街道办在合同到期后是否辞退该人员,就需依据这些约定来执行。
分析角度二:法律法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编外人员与街道办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人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该人员有权要求街道办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街道办不能仅因合同到期就辞退该人员。
经济补偿:即使合同到期终止,如果街道办决定不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也需要向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该人员在街道办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来确定。
分析角度三:特殊情况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如果编外人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在合同到期后不得辞退该人员,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工伤或职业病:如果编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且处于医疗期或停工留薪期内,那么街道办在合同到期后也不得辞退该人员,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议: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