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不起诉后罚款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罚款是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中直接作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可依据《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直接责令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此时罚款本质是刑事司法程序的延伸,属于刑事司法范畴的处罚,而非行政违法处罚。
关键点:罚款决定主体是检察院,依据是刑事法律,目的是替代刑罚或补充刑事责任。
若罚款是检察院建议行政机关作出,或行政机关后续独立作出的
若检察院认为需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一步处理(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能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罚款。此时罚款属于行政违法处罚,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如轻微盗窃、殴打他人等)。
关键点:罚款决定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据是行政法律,性质是行政责任。
总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