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孕期以及孕期,公司通常是不可以随意调岗的,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如果女职工在备孕期或孕期,公司不能仅凭怀孕这一事实就对其进行调岗或降薪。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这里的关键是,“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如果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公司则应当尊重并保护其劳动权利,不得随意调岗。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赵某在告知公司其怀孕事实后,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要求其退出项目组,并降低了其孕期工资标准。这一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未经医疗机构证明赵某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因此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补齐孕期工资差额,正是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
因此,对于备孕期或孕期的女职工来说,如果公司未经协商或未经医疗机构证明就擅自调岗或降薪,这是不合法的。女职工可以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公司尊重并保护其劳动权利。如果沟通无果,女职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备孕期和孕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公司不得随意调岗或降薪。女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