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地点有哪些-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仲裁地点并无特定限制,但需遵循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1. 仲裁地点的选择原则

  •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因此,承揽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仲裁地点,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合法性原则:约定的仲裁地点应当是实际存在的、具有仲裁机构或能够进行仲裁活动的地点。同时,该地点不能违反法律对仲裁地点的特殊要求(尽管目前法律并未对仲裁地点作出具体限制)。
  • 便利性原则:双方在选择仲裁地点时,可以考虑仲裁地点的便利性,如距离双方较近、仲裁机构较为知名或专业等,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2. 仲裁地点的具体约定方式

  • 明确约定: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XX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参照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直接约定仲裁地点,但约定了仲裁机构,则通常以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点。例如,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则仲裁地点通常为该委员会所在地(如北京)。
  • 补充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现原约定的仲裁地点存在不便或需要变更,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仲裁地点。

3. 仲裁地点约定的注意事项

  • 避免模糊表述:双方在约定仲裁地点时,应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如“就近仲裁”或“双方协商确定仲裁地点”等,以免在发生争议时产生纠纷。
  • 考虑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有不同的管辖范围或受理案件的类型。双方在约定仲裁地点时,应确保所选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并能够受理该类案件。
  • 遵守国际仲裁规则(如涉及国际承揽合同):如果承揽合同涉及国际因素,双方在约定仲裁地点时,还应考虑遵守相关的国际仲裁规则或惯例,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 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地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仲裁协议),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执行难度增加: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地点过于偏远或存在其他不便执行的因素,可能会增加仲裁裁决的执行难度和成本。

建议: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仲裁地点时,双方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便利性和可执行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