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被告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吗-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经济纠纷

被告在欠货款纠纷中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需分情况讨论: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卖方需在收到货款后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类似条款,则开具发票属于卖方的合同附随义务。此时被告(买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若对方拒绝,可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2. 合同未约定但法律有规定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合同未约定,卖方作为法定纳税主体仍有义务开具发票。被告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 税务举报:向当地税务局投诉卖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 抗辩权行使:在货款纠纷诉讼中,若卖方主张全额货款,被告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先开具发票再支付货款(需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与开票顺序为前提);
    • 损失主张:若因卖方未开票导致被告无法抵扣进项税或面临税务处罚,可要求卖方赔偿实际损失。
  3. 实务操作建议

    • 证据固定:保存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 书面催告:通过律师函或书面通知要求对方限期开票,保留送达证据;
    • 诉讼策略:若需通过诉讼解决,可同时主张货款支付与开票义务,避免程序冗余。

风险提示: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后不开票”或类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对税负承担的特殊约定,此时被告主张开票可能面临法律障碍。建议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及交易背景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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