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代理律师 再审申请书需注明对方代理律师的姓名和地址吗-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行政纠纷

在再审申请书中,通常不需要注明对方代理律师的姓名和地址,但需准确写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再审申请书的基本要求
    再审申请书的核心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再审请求,需明确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准确识别当事人身份并送达法律文书。

  2. 对方代理律师信息的处理

    • 无需写入申请书:代理律师的信息不属于再审申请书必须列明的内容。法院会根据案件卷宗或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联系代理律师,无需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重复。
    • 例外情形:若代理律师的地址是唯一有效的送达地址(如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考虑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附注中说明,但需谨慎核实信息准确性。
  3. 实务建议

    • 优先写明对方当事人信息: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再审程序受阻。
    • 代理律师信息可另附说明:若需向法院提供对方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便于沟通或送达),可单独提交《代理律师信息表》,但需注明“供法院参考”并附相关授权文件。
    • 避免混淆主体:再审申请书是针对裁判结果,而非针对代理律师,因此无需在正文部分强调代理律师的角色。

总结:再审申请书以对方当事人信息为准,代理律师信息非必需内容。若您对具体文书撰写或再审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案件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