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共有人去世前将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分割转让给他人,受害人(即其他共有人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确认转让行为效力、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侵权赔偿或提起撤销之诉等途径维护权益,具体需结合转让程序合法性、受让人善意情况及共有协议约定综合判断。
分情况说明:
若转让行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且违反共有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若去世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转让登记。例如,若共有协议明确约定“转让需全体共有人签字”,则受让人若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可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若受让人受让时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其他共有人虽无法直接主张转让无效,但可向去世共有人的继承人追偿,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例如,若受让人已支付全款并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共有人需先通过继承程序确定继承人责任,再主张赔偿。
若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未被通知: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去世共有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其他共有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事实之日起15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要求赔偿因未行使权利导致的损失。例如,若共有协议约定“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共有人”,但去世共有人未通知即转让,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转让程序违法。
若转让行为涉及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
其他共有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48-154条,以受让人与去世共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例如,若受让人与去世共有人伪造共有协议或虚构债务,其他共有人可提供证据证明转让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恢复原状。
行动建议:
提示: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细节(如共有性质、转让程序、受让人善意情况等),建议携带材料直接向我咨询,以便制定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