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措施费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1条的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角度
赶工措施费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畴,其核心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1.1条,该条款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这一条款直接赋予了承包人因发包人要求赶工而主张额外费用的权利,是索赔赶工措施费的核心依据。
合同约定角度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费用、按比例增加工程款等),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例如:
实际损失举证角度
若合同未约定赶工措施费,承包人需举证实际损失,包括:
地方性规定补充
部分省份可能出台具体细则,例如:
建议:若您涉及赶工措施费争议,需立即收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书面通知、实际投入费用的凭证、工期压缩比例的计算依据等材料,并依据合同条款或《计价规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有复杂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